郇庆治: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的十大基础范畴

 

 

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的十大基础范畴

郇庆治

 
 
 

[摘要]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作为一种绿色政治哲学或环境社会政治话语体系的重要表征,是它逐渐确立起的一系列独特或支撑性基础概念或范畴。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系列论述等权威文献所提出或使用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理论、生态文明制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等概念术语,就是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的构建、传播与践行过程中理论意蕴或潜能丰富的十个基础性范畴,值得深入阐释与辨析。

 

[关键词]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生态文明;基础范畴;绿色政治哲学;环境社会政治理论

 
 

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作为一种绿色政治哲学或环境社会政治话语体系的重要表征,是它逐渐确立起的一系列独特性或支撑性基础概念或范畴。{1}这些概念或范畴的最先提出,也许是缘自现实实践中的政治领导者及其政策创新,但它们的渐进形塑与意涵确定,却离不开或者说主要基于学界的学理性界定、辨析和阐发。因而对于理论界而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论述及其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结合报告文本以及习近平系列论述系统阐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的基础性范畴。基于此,本文集中讨论十个理论意蕴或潜能丰富的基础性概念,以期推动与深化我国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研究。

一、生态文明

毋庸置疑,生态文明概念或范畴是整个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的逻辑起点或原点。也就是说,准确科学地阐明究竟什么是生态文明,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解决或始终要面对的一个“元哲学”意义上的理论问题——因为如果我们并不清楚或无法明确说明什么是生态文明,又如何能够(确保)在实践中逐渐走向并最终建成生态文明呢?然而,这种“元哲学”层次上的说明至少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只能是规范性或愿景勾画意义上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只有大致两种方法来应对这一难题:一是从哲学伦理层面上作出一种主观性的生态文明想象或建构,其基本特征是价值上美好的和政治上正确的,比如人与自然之间和平、和谐与共生的理想状态;二是从负面性的现实中推论出生态文明的肯定性意涵,因为我们对于现代社会经济现实的反生态(文明)性质是感知真切的,比如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资源浪费的制度或观念当然说不上生态文明。

更进一步说,对生态文明的概念性界定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着眼于“文明”,也就是强调生态文明的新文明特质。这方面的代表是卢风关于生态文明的定义。{2}基于文明的七个方面或要素的特征,卢风认为,生态文明是一种质变意义上的新文明,而不只是对工业化现代文明的修补或添加。尤其是,他强调指出,生态文明将是一种以生态学为指导或统领的文明,而他所理解的生态学是一种后现代科技意义上的新科学样态。二是着眼于“生态”,也就是强调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绿色变革意蕴。笔者在总体上持这样一种立场。其基本理据是,文明层面上的变革与积淀是一个相对滞后或缓慢的过程,而当下中国最为迫切的是如何把不同维度下的绿色变革认知、意愿和动力整合到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进程之中。

基于此,笔者将当代中国背景与语境下的生态文明概念作了一个包括四重意涵的界定:“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观;“红绿”的政治社会价值取向;关于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称;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绿色维度的概括。{3}笔者想强调的是,生态文明理念及其实践首先是指社会主义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一种绿色政治意识形态话语以及在此引领下的综合性社会生态变革进程,也可以说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生态转型”或“大转型”{4},尽管它们在具体含义上存在着诸多区别。

因而可以理解,无论是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是十八大报告,都没有单独使用“生态文明”这一概念,而更多使用的是“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观(理)念”或“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对此,我们可以大致理解为,党和政府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开启与推进这一实践进程而不是它的某种终极性结果。而十八大报告所着力强调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即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他四大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也主要是在推进路径或战略意义上使用的。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大报告的第四部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作出明晰的构想与规划的同时,首次独立使用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很显然,“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2020年之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2020—2035)和“生态文明全面提升”(2035—2049),这些不同表述不仅具有一种明确的阶段性目标规定性,还会激发我们对生态文明概念本身作一种动态性的理解。

总之,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元哲学”概念,对于整个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始终同时具有目标与进程上的双重规约意义。换言之,我们需要不断追问或反思,生态文明究竟是什么,我们在愈益接近生态文明的绿色未来吗?

二、生态文明建设

严格说来,在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之中,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是两个不同位阶意义上的概念,即前者是根源于或从属于后者的,尽管二者之间无疑也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联。概括地说,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在术语学意义上是根源于或派生于生态文明的,离开了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就会缺失意义规范或方向感,甚至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更接近于或指向社会实践层面,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呈现为一个公共政策(管理)概念,也就显得更加鲜活生动,相比之下,生态文明更多是一个哲学伦理范畴,有着较强的义理思辨色彩。因而,理想的情景是,生态文明(作为一种狭义上的理论话语)与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种狭义上的政策话语)构成一种双重意义上的建设性互动:理论与实践之间、目标意义与政策行动之间。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迄今为止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政策论域或举措集合而发展起来的。换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个与生态文明相等同的最高位阶的基础性概念或范畴。比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使用的两个主要术语之一就是“建设生态文明”(另一个是“生态文明观念”),即“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十八大报告第八部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头所着重强调的仍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这句话的前面是“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也就是要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十九大报告第三部分中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开头所强调的仍是“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而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结尾所强调的仍是“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另外一句话是“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因此,“生态文明建设”或“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生态文明的意识形态或政策话语阐述的第一关键词。

正是基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性阐述,特别是对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和“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四大战略部署与任务总要求,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5年3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9月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渐次完成了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或“四梁八柱”规划。

其基本目标是,着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基础性制度(体系),并开展统一的国家试点试验。在这一大框架下,党中央和国务院还陆续推出了全面推进包括“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2015年)、“河长制”(2016年)、“国家公园体制”(2017年)等在内的一系列更具体的制度创新与改革举措。

因而,在我国渐趋成型的或主导性的事实上是一个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或关键词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形成这样一种理论构型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进程中不断累积与叠加的生态环境挑战的现实性和严峻性,都要求党和政府将生态文明及其建设首先作为一种现实应对战略,也就是尽快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从实践层面出发概括提炼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论认识也更符合像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这样综合性议题领域的一般认知规律;但另一方面,这一理论构型对生态文明概念本身所蕴含着的反思性或批判性意涵的淡化甚或遮蔽,也有可能导致对生态文明建设引领或主导下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的进一步公共政策化,而公共政策本身的单一议题化或碎片化则会继续弱化这种话语体系应有的价值意蕴或自我反思精神。显然,这对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作为一种绿色政治哲学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三、生态文明理论

生态文明理论在广义上可以泛指整个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本身,而在狭义上主要指对生态文明及其建设中某些议题(同时包括理论性和实践性议题)的理论阐述的系统性梳理、归纳或整合。比如,我们既可以从人文社科学科视角归纳与阐发生态文明的道德伦理理论、审美理论、文学艺术理论、经济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文化教育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等,也可以从社会现实需要出发概括出生态文明(建设)的自然生态资本理论、环境经济理论、绿色国家与环境公民理论、综合性动力机制理论、制度体制创新与改革理论等等。因此,生态文明理论所涉指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而它们所借助的学理性言说表述和自身及其相互间的逻辑自洽性也最能体现生态文明及其建设作为一种理论话语的本质特征。

就其作为一个宏观整体而言,在笔者看来,对生态文明理论的如下三个概括视角是尤其重要的:党和国家治国理政方略、绿色政治哲学、综合性视角。作为一种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方略,生态文明理论可以很自然地归纳为关于宽泛的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目标、基本任务、重大战略举措、制度保障与动力机制等构成性要素或元件及其组合。这种视角下概括的最大优点是它可以呈现为与权威政策文本的高度契合或一致,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以及其他专题性政策文件都是按照这种架构来组织撰写的。换言之,这种理论研究的主要工作就是发现、阐明或构建同一份政策文件各个部分之间以及前后相继的不同政策文件之间的政策和逻辑连贯性。比如,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到2015年3月中央政治局批准的《建议》,再到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方案》,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主要议题方面的阐述可以是逐渐细化与深化的,但必须是政策与逻辑连贯的。当然,这种概括方式也存在着一个难以规避的风险,即如何保证自身持续是一种学理性分析而不会沦落为一种政策的重复式叙述。

比较而言,立足于绿色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或高度,可以使得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较好地保持自身的学理性分析与批判性审视特质。因为,一方面,绿色政治哲学的“深绿”“红绿”“浅绿”三维视角或构型划分{5},会自然地将生态文明理论置于一种彼此对照的理论语境之下,也就是说,生态文明理论无论被界定为“红绿”还是“深绿”理论,都会有着因此而造成的相对于另一方的自身局限或不足,而这样一来就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生态文明理论的自我反思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生态文明理论在内容上也至少应包括反生态现实的批判性分析、绿色愿景的勾画、走向未来的转型战略等三个组成部分,换言之,生态文明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关于现实批判的理论和主张绿色变革的理论,而这样一来就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生态文明理论的激进甚或革命性一面。因而,这种视角下概括或研究生态文明理论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可以清晰地阐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作为一种文明性革新的体制断裂或质变意涵,并对现实中引入与采纳的各种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提供一种价值性和方向性引领与规约。但可以想见的是,这种认知或分析优势也会很容易地转变成为一种方法论劣势或缺陷。因为,现实中的政府决策或政策文本都往往是基于理论或政治折衷的,并不会(喜欢)采取一种褒贬鲜明的立场,而这从政治与大众动员的需要来说是无可厚非的。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即便是绿色政治哲学视野下对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的概括,仍可以有着十分不同的或多种类型的“面相”{6}。

作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综合或折衷,笔者曾将我国语境下的生态文明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要素及其组合:一种“绿色左翼”的政党意识形态话语、一种“红绿交融”的环境政治社会理论、一种明显带有中国传统或古典色彩的有机性思维方式与哲学。{7}笔者想强调的是,在政党政治或政党意识形态维度上,生态文明理论体现或表征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不断绿化着的政治意识形态;在环境政治社会理论维度上,生态文明理论所呈现或阐发的是一种“红绿交融”的复合性政治生态学;在文明观或文明哲学维度上,生态文明理论彰显或“复活”的是一种明显带有中国传统或古典色彩的有机性思维方式:天地人、人自然社会的整体性及其统一。当然,如果说这种概括的明显优点是引入了思考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的更多理论维度,尤其是政党政治和文明哲学维度,那么,它的主要缺憾恐怕是未能更清晰地阐明这三种维度之间的内在或逻辑联系——比如,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能够更好继承、坚持和弘扬这些特定版本的文明哲学和环境政治社会理论。

四、生态文明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最主要关键词之一,而且成为了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沿阵地或主战场。在很大程度上,无论是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还是2015年3月中央政治局批准的《建议》,其主题都是关于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或体制改革问题,而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方案》更是一个对于生态文明制度与体制框架的“顶层设计”,至此完成了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四梁八柱”的整体规划。而十九大报告在这方面的最主要进展,是首次描绘了未来30年左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即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实现如下三个阶段性目标:“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2020年之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2020—2035)和“生态文明全面提升”(2035—2049)。

科学理解与阐释生态文明制度这一概念的关键,笔者认为,在于同时或平衡地考虑“生态文明”和“制度”这两个构成性词汇。就前者而言,生态文明这一前缀性修饰除了要深刻理解它自身所包含着的生态与文明之间的辩证互动性意蕴,尤其要强调其相对于现代文明(工业与城市文明)的体制性断裂或制度体系创新意涵,也就是说,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或体制创新同时是根本性和整体性的,因而意味着对过去(即工业化时代或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实质性否定与超越;就后者而言,正如笔者在他文中已经分析指出的{8},需要作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之间的政治学意义上的区分。

概括地说,“制度化”主要是指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制度性保障,尤其是在公共政策资源配置上的充足供应和行政监管体制上的大力度推进,而“制度”主要是指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制度性凝聚积淀,尤其是各种新型样态的经济生产生活方式、社会政治治理方式和文化文明发展方式的萌生与常态化。因此,如果说前者更多彰显的是生态文明制度的生态否定或超越意涵,那么后者更多强调的则是必须努力将这种生态否定或超越意涵(理念与做法)加以制度化。当然,这也意味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将是一个文明变革尺度而不是政治变革尺度意义上的漫长过程,任何过于简单化或主观独断性的宣称都最好不过是一种一厢情愿。

上述考量的直接助益在于,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包括由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的《方案》所确立的“四梁八柱”在内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都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很显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基础性制度,大致属于(自然)环境经济制度(政策)和生态环境公共治理制度(政策)的范围。而问题在于,我们既不能从中直接明确它们相互之间以及作为一个整体的内在联系,也无法断定它们的贯彻实施一定会形成生态文明的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意义上的最终制度性结果。换言之,对生态文明制度概念的“制度”而不是“制度化”层面的深入阐释,是应特别予以关注的一个侧面,而且所关涉或影响的也显然不只是一种概念性理解。

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论述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出强调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于我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引领意义。就文本来说,报告包括了两处最直接性的引用:一是第三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在论述“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时,明确提到了“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二是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开篇就强调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如果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或“两山论”集中体现了习近平长期以来对我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的持续性关注和辩证思考{9},那么“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既是习近平近年来多次强调的一个核心观点,也构成了十九大报告第九部分、特别是前两个自然段的理论性阐释的基础性论断。可以说,正因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我们所追求实现的现代化只能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因此,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的核心理念支撑。当然,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提出或确立的理据,在更大程度上是基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更宏大语境和话语体系,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或重要构成部分。

这种双重维度下的阐释对于准确理解与界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一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对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来说,习近平本人的直接性论述固然非常重要,但至少同样重要的是像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这样的系统性权威文献。毋庸置疑,正是像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这样的系统性权威文献,最集中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我国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的集体性智慧和重大理论成果。可以说,无论是十八大报告还是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阐述都是一个内容体系完整、逻辑线索清晰的系统思想,而且它们之间以及与十七大报告之间存在着一脉相承意义上的关联——十七大报告按照两大主题词(“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展开论述的方式一直延续到并影响了十九大报告的架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以理解为我们党不断探索所取得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理论成果的统称或代称,基于但并不局限于习近平本人的论述。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方面的对于社会基本矛盾阶段性变化的新表述,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需要与动力机制的一种高屋建瓴式的理论阐释,因而也理应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包括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还包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或者说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全面发展与进步的需要,相应地,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内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而以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为核心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就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沿阵地或主战场。

这样一种开放性认知与阐释思路对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的启迪价值在于,必须强化对这一思想体系性的研究。应该说,自十八大以来,学界关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研究已经逐渐展开,并取得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成果,但总体而言,这些研究过分集中于对习近平个别论断本身的解读诠释,而很少自觉从理论体系的视角加以阐释研讨。因而,一方面,习近平自2005年明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重要论断起,尤其是自十八大以来结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治国理政实践又形成大量政策论述与理论思考,已经形成一个十分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体系,涉及基本理念、目标愿景、战略路径和政策举措等不同层面的复杂内容,亟须作出一种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理论视角下的系统性概括与阐发。另一方面,随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国家战略的全面实施,加快各级政府的生态文明治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正在成为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与突破口,而如何使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呈现为更加系统科学的理论表述形式,不仅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向、力度与成效,也关系到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大目标是否能够如期实现,理应给予足够重视。

六、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这一新概念。“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我们这代人的努力。”{10}从最一般意义上说,这一概念的构成包括前后两部分:前面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后面的“观”。一种“观点”或理念可以大致理解为对某一个理论概念或议题的系统性看法,因而总体上要略低于对“生态文明理论”中“理论”的学理规范性或体系性要求,比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语境下我们非常熟悉的“科学发展观”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一个特定构型的复合词,包含着更容易引发论辩甚至争执的元素,尤其是如何理解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术语的对立面即“资本主义生态文明”——如果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一个有着确指的描述性概念,那么又该如何界定资本主义生态文明的对象性论域及其政治性质。{11}真正的理论性难题还不在于我们对于像“社会主义的草”抑或“资本主义的苗”这样主观臆想性对立在历史实践中所留下的深刻教训,而在于正如众多生态马克思主义者所反复申明的,如果资本主义制度最终可以走向或创造生态文明,那将意味着生态危机根本就不是一种内源性的或基本矛盾意义上的危机。

因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至少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从广义上说,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生态文明观念”、十八大报告所阐释的“生态文明理念”、十九大报告所阐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观,都是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简明概括或表述。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依据十九大报告对于“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论述,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主要意涵概括为如下四个内在关联的要素或环节:基于生态学思维的自然价值理念或人与自然关系观念,整体统筹与法治严格的生态系统及其要素治理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综合考量生产、生活与生态理性要求或目标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文明发展道路,主动兼顾国内美丽中国建设与全球生态安全的天下情怀。

当然,这种理解是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这一宏大语境和前提的。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生态哲学价值或伦理理念的革新及其制度化实践,离不开或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制度框架。这方面的一个主要权威性文献依据,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出版的《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可以清楚看出,该著作中的七个部分论述,大致对应于上述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核心意涵的概括。

因而,在笔者看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这一提法,一方面是对十七大报告所提及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十八大报告所提及的“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前后呼应;另一方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语境下应更多阐释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新格局”的理论与意识自觉,也就是服务于“我们这代人的”保护生态环境努力的绿色政治共识。换言之,我们显然不能对其作出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视角下的偏激性解读。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一直认为,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作一种狭义界定和阐发是十分必要的{12},即强调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政治取向和生态可持续性价值的自觉融合。这种理解的理论重要性在于,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科学阐发,不但取决于我们对各种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理念或生态文化理论的主动吸纳借鉴,也取决于我们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不忘本真的坚定继承与大胆创新,因为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取向和社会主义的生态化复兴是同一个历史进程中相辅相成的两面。这其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着的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生态社会主义可以扮演一种认知中介或桥梁的角色,例如,它对于国家、计划、公共所有、技术和家庭等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创议。我国近年来所开展的各种示范区、先行区或试验区的实践也表明,如何制度化或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主义维度已成为一个“明显短板”{13},值得关注。

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十九大报告所着力强调的另一个基础性概念。一方面,报告第三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中所阐述的基本方略之一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其中,它不仅强调了建设生态文明是坚持这一方略的主要内容体现或路径形式,还阐明了这一方略的具体手段或政策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另一方面,报告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第二自然段,系统阐述了“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概括地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既能够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能够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它所蕴含着的经济社会变革或制度创新要求是:自觉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致力于形成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应该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明确立场,在相当程度上回答了我国学界多年来关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性质的疑惑或争论。也就是说,对于党和政府而言十分清楚的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至少到本世纪中叶左右,生态文明建设依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很难说是一种后现代或后工业化城市化意义上的经济社会质变。换言之,生态文明建设更多意味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生态化重构,而不是现代化本身的生态否定或超越。因而,这种意义上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种后工业或后现代意义上的全新文明。这也就可以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及其水平并不会立即就高于当今世界的其他许多国家,如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当我们只考虑狭义上的生态环境治理及其成效时。{14}笔者甚至认为,十九大报告这种基于“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对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方略的简要论证,虽然在哲学立场上有些趋于温和,但显然更符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客观实际。总之,我们不能仅仅凭借其中个别术语(如“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作出过度的解读或诠释,现实中更为重要的是可持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

当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所提出的环境哲学和伦理学意义上的问题,仍是值得高度重视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个哲学价值与伦理立场意义上的愿景或规范,就在于它并未或很难在现实社会中找到可以制度化与可持续生存的环境条件。不仅如此,人类社会所曾拥有的这样一些社会的雏形或摹本正是在近代社会或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成长过程中逐渐被解构或走向解体的,如欧洲中世纪的行会社区或我国古代的乡村。也就是说,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想成为一种经验性现实,不仅需要整个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持续不懈努力,更需要我们自觉意识到并主动创造一系列必要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现实中更多需要的是自觉借助于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统摄与引领,并谨防进一步自我降阶成为一系列碎片性的绿色外装修饰下的经济社会现代化政策。

八、绿色发展

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密切关联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绿色发展”。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绿色发展被作为“三个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之一加以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这里的绿色发展主要是相对于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而言的,更多强调的是一种生态环境友好的或绿色高端的产业与经济结构。也就是说,它已经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被经济视域化的概念。而在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中,“绿色”又是其中之一。

这里的“绿色”或“绿色发展”主要是相对于其他四大新发展理念而言的,也就是说,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节点来谋划我国中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针对国家十三五规划制定)时,必须把绿色发展或生态文明建设的思维与战略融入其中,并作为一个重要的指导性准则或规约。就此而言,“绿色”或“绿色发展”所彰显的其实就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有的绿色思维或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而算不上是一种全新理念。

在十九大报告中,“绿色发展”是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四大新战略部署的其中之一来论述的。在这里,“推进绿色发展”被明确阐释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可以清楚看出,这里的绿色发展是一种内容更加清晰与体系化的经济视域下的界定。因而,尽管与十八大报告不同,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反映了党和政府对于培育广大人民群众或消费主体的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生活方式,尤其是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的重要性的认识,但对于绿色发展主要意涵的理解应该是连贯一致的。

可见,作为新四大战略部署之首的“推进绿色发展”意味着,未来五年甚至更长时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仍将首先是经济领域的生态化。甚至可以说,经济结构及其整个制度体系的绿色转型即将替代工业污染治理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前沿。

如此意义上的“绿色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或现实进路,而且几乎可以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互换意义上使用。应该说,这种理解对于像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等我国经济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区域来说是尤其适用的,其核心任务是在通过大规模资源投入有效治理生态环境破坏或污染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绿色转型,这方面像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已经迈出其坚实的第一步。相比之下,“绿色发展”在那些经济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发展水平或嵌入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正在呈现为另外一种潜能或可能性,即如何在更好地保护现存的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更加明智地开发利用所拥有的丰富自然资源,如江西省、福建省和青海省这样的生态文明试验区省份。笔者在他文中已经对此作了初步分析{15},只不过将前者概括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现代化路径”,而将后者概括为“绿色发展路径”。

正如笔者对生态文明所作的四重意涵界定所表明的,“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所分别描述的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现代化”与“发展”的绿色或生态友好一面。因而,就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所面临的环境哲学与伦理层面上的拷问一样,“绿色发展”也存在着颇为相似的理论挑战或困境。也就是说,发展话语与语境下的绿色发展——包括作为其最具有国际化呈现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仍难以真正避免“绿色”最终让位于或牺牲于“发展”的主导性现实。{16} 换言之,也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一样,“绿色发展”同样需要一些更宏观性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而至少从生态马克思主义的视野来看,(狭义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及其践行更容易做到提供这种意义上的宏观性环境条件。

九、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创建一个现代意义与水平上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明确提出的一个全面深化改革与治国理政目标,也是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性方面。可以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的标志(前提)性方面,就是逐渐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九大报告第九部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在论述新四大战略部署的“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时,首次强调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具体来说,对应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2017—2020)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或“蓝天保卫战”,从而实质性扭转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严重污染状况,除了应在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和严惩重罚违法者等相关制度上进行创新外,更为根本的是逐渐构建一种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多方参与、协同努力的环境治理体系。

这意味着,未来五年左右,为了更有效解决目前依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党和政府不仅会引入更多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机制、改革举措,而且这些制度机制之间的协同性也会大大提高,如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或不同议题政策之间。这方面的一个最突出例证,是十九大报告已经明确部署的“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政策举措或内容。可以说,组建新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是十九大报告对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所提出的最明确部署和要求。同样重要的是,大面积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意味着我国已在尝试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然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所以可以列为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或范畴,远非仅仅在于它作为各种行政监管治理政策或工具手段的有机组合与体系化,更在于它所依托或蕴含着的“环境国家”或“生态文明国家”构架。也就是说,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创建及其实现,所内在预设或要求的是义责与职能大大拓宽或绿化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主权“契约”关系的绿色重构。{17}

就前者而言,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或善治已经像捍卫领土安全、增进公民经济与社会文化福祉一样成为当代国家政治统治或管辖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概言之,当代国家日益呈现为一个围绕着生态环境立法、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司法等主要机构而组织起来的制度体系,即“环境国家”或“生态文明国家”,而绝不仅仅是我们通常理解或讨论的环境行政监管机构及其执法的问题;就后者而言,国家职权的绿色扩展或绿化的背后,是传统政治学所阐释的国家与社会之间主权“契约”关系的绿色重构,即一个国家的人民将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主权赋予或让渡给政府,政府则必须就这方面的管治政绩与成效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问责,而正是后者意义上的政治文化的渐趋绿化构成了对前者实体制度性不断扩展的基础性支撑。换言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创建及其有效运作的基础,是一个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环境国家”和一个日益具有自我反思与批判精神的“绿色社会”。

因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无疑是一个公共管理或公共政策学科意义上的基础性概念,但也同时是一个环境政治学或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体系下的基础性概念。需要强调的是,这两重意涵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互相关联意义上的,还具有一种明显的层级性,即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或公共管理实践的方向性与价值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源自或依从于它的环境政治学或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意涵的。例如,垃圾分拣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其评估在环境社会政治动员和生态文明主体培育的语境下就会有着一种理论意涵厚重得多的坐标参照与价值评估维度。这当然不是说,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性生态环境治理举措或行为都需要作出环境价值与伦理意义上的评判。

十、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概念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在阐述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显著成效时使用了这一术语,认为我国已经在“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可以看出,这里的“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是就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共同努力及其成果而言的,而2015年末达成的《巴黎协定》则几乎肯定是作出这一概括的直接性依据或背景。但这种表述或提法表明,我们对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界定或理解已经超出了当代中国的视域,而具有了一种国际甚或全球范围的所指。换言之,我们已可以讨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层面上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

应该说,国内的一些学者此前已经在超出当代中国的论域上探讨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议题。这其中蕴含的一个前提性假设是: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那里已经有着明确而系统的生态文明理论,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像我国一样在开展自己的生态文明建设。正如笔者已经多次指出的,如果将生态文明及其建设作一种简约化处理,如将其界定为一种“浅绿”的环境友好政治立场与政策态度,以及相应的致力于生态环境治理与改善的公共政策或管理努力,那么,我们是可以在这种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概念的,但如果遵循笔者所作的四重意涵意义上的严格界定,那么,生态文明及其建设又确实是一个有着深刻的中国背景和语境的环境社会政治理论或生态文化概念。笔者的基本看法是,我们应该十分谨慎地使用超越当代中国地理范围或理论论域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概念。

对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过度泛化理解除了会造成这一概念本身的缺乏实指或界限不清,还会导致至少以下两个难以处理的理论问题:一是究竟如何解释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及其改善后果。如果我们也承认这些国家所作的努力是生态文明建设,那么,我们就很难再从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理论视角对他们未能克服的结构性缺陷提出严肃的理论批评。二是究竟如何解释大量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及其恶性循环困境。如果我们也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然迈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轨道,那么,我们就不太容易阐明他们其中许多个例所面临着的受制于严重不平等国际秩序的多重牺牲或被剥夺困局,也就不太容易廓清我国对于整个世界发展的一种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责任。

因而,在笔者看来,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何时以及是否能够最终成为一个普遍性概念,仍是需要时间来观察与检验的。当然,这绝不等于贬低或否认我国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国际甚或全球意义。{18}但笔者的确认为,比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这种一般性概括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生态文明及其建设作为一种理论话语的充分体系化和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切实成功,对前者的直接性检验将是该理论话语本身的学理性表述与合逻辑建构及其顺畅有效的国际传播,而对后者的直接性检验将是我国生态环境质量的实质性改善以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重构。相应地,我国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将会成为一种具有国际甚或全球影响的理论话语和政策模式。客观地说,我们离这样一种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尤其是这一目标肯定无法或难以通过对当今世界所谓先进国家的生态环境治理或经济社会转型模式的学习模仿来达到。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或话语体系是一个围绕着生态文明这一核心概念而逐层构建起来的概念或范畴系统。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制度最突出地体现了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话语的实践品性或制度体制取向,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色发展分别彰显或展示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绿色维度的三个侧面,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则分别从国内或国际层面上凸显了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公共管理或公共政策属性。最后笔者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对于基础性范畴,我们最好多一些批判性反思从而防止陷于独断性宣称或政策碎片化的理论风险。

 

注释:

{1}为了便于展开论述,本文将“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作为涵盖狭义的学术理论话语和政策话语的一个统称性概念,而对于绿色政治哲学的一般理论特征以及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理论何以是一种绿色政治哲学,笔者将在它文中详细阐述。

{2}卢风等.生态文明新论[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2013:9-16.

{3}郇庆治.生态文明概念的四重意蕴:一种术语学阐释[J].江汉论坛,2014(11).

{4}郇庆治.布兰德批判性政治生态学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15(4);[匈牙利]卡尔·波兰尼著,刘阳、冯钢译.大转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5}郇庆治.绿色变革视角下的生态文化理论研究[J].鄱阳湖学刊,2014(1).

{6}一般而言,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的“红绿”性质是十分明晰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党和政府有关文献与重大决策中的所有表述都是“色彩鲜明的”。事实上,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文本中更多内容是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中性”(甚至可以称之为“生态资本主义”)政策的阐述或规定,比如碳汇市场、生态权益交易、环境税费等。

{7}郇庆治.生态文明理论及其绿色变革意蕴[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5).

{8}郇庆治.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J].学习月刊,2013(8).

{9}郇庆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J].学习论坛,2016(5).

{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人民出版社,2017:52.

{11}郇庆治.“包容互鉴”:全球视野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2);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向度[J].江汉论坛,2009(9).

{12}郇庆治.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J].社会科学辑刊,2017(1);生态马克思主义与生态文明制度创新[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1).

{13}郇庆治.三维视野下的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评估与展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3).

{14}郇庆治.“包容互鉴”:全球视野下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2).

{15}郇庆治.生态文明创建的绿色发展路径:以江西为例[J].鄱阳湖学刊,2017(1);生态文明创建的生态现代化路径[J].阅江学刊,2016(6).

{16}郇庆治.国际比较视野下的绿色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2012(8).

{17}郇庆治.环境政治学视角下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4(1).

{18}郇庆治.生态文明建设:中国语境和国际意蕴[J].中国高等教育,2013(15/16).

 

原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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