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理论要点与教学方案

【编者按】教育部于2019年举办了首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活动。本文为普通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组特等奖获得者教案。原文刊发于《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6期。此处刊发,略有修改。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对应章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8年版)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8年版)教材第十一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

教学目的与要求

讲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讲清讲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为何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理论重点和难点问题。澄清疑难问题,批判错误认识,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我国古代法治及西方法治道路的区别,加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认同与道路自信。

 

教学重点及难点:

1.“党大还是法大”理论澄清与辨析

2.现代“依法治国”与古代“以法治国”的区别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古今对比与中外对比

4.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在法治道路问题上为什么要穿合适的鞋、走自己的路

 

教学内容

§ 教学导入与概述:用纪录片《法治中国》第一集“奉法者强”(22'30〃—25'12〃)视频片段导入教学,吸引学生关注,起到“定场”和“点题”的作用。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错误。法治建设也是如此。虽然现代国家治理大都强调法治,但是法治模式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标准。“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必须与本国国情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穿合适的鞋,走自己的路。习近平总书记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P26)

【习语金句点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1](P24-2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底色。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对于三者的有机统一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有经典表述,即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如何更加浅显易懂,形象生动地理解党的领导、民主与法治三者的关系、尤其是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呢?这里可以做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好比是一场大合唱,需要人民参与,人民发声,这就是民主。但合唱不是乱唱,更不是噪音杂音,合唱还需要乐谱,这个乐谱就是法律,合唱要靠谱,依法办事,这就是法治。一个好的大合唱光有乐谱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一个给力的指挥,这个指挥就是中国共产党。民主大合唱必须要有党的领导和指挥,才能协调各方,让乐谱灵动起来,保证把人民的声音和乐谱的美妙发挥到更好的效果。当然,党指挥的人民大合唱,也必须按照既定的乐谱,也就是依法办事,才能实现既定的目的。在乐谱确定之前,指挥可以领导演唱者、伴奏者润色甚至修订乐谱,但一旦乐谱确定下来,无论是指挥还是演唱者,无论是党还是人民,都要按照乐谱来,都要靠谱,这样才能保证不走音,不跑调,才能保证全国人民在党的指挥下,合唱出中国好声音。既不能因为乐谱的存在而否定指挥的意义,也不能因为指挥的存在而否定乐谱的作用。这个比喻可以用来说明党领导人民在法治的框架内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教学批注:理论联系生活阐释,用合唱者、乐谱、指挥三者的关系比喻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党的领导三者的关系。属于党与法关系的总论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的凝结核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可以为正确理解党与法的关系奠定基础。人民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可以从民主与集中的视角进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缺少了人民的意志不是民主,缺少了共和的整合,也不是民主。民主不是一盘散沙,民主也不是众多民意的简单相加,民主需要共和的过程。民主应该是公意而不是众意。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公意与众意之间经常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公意只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2](P35)众意容易形成乌合之众,即民粹或多数人的暴政。好的民主不仅需要体现众意,还需要“共和”的过程,也就是集中和整合,将原生态的众意提升到体现民主的公意,这就是Republic过程。而在这个集中、整合、引领和提升的过程中,政党的领导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原生态的民意或民主,就像空气中的水蒸气一样分散和游离。党的领导,就像空气中的凝结核,对游离的民意具有很强的吸附和凝聚作用。正是有了凝结核的存在,这些分散的水蒸气,才能逐步凝聚,进而形成云、形成雨,继而汇聚成江河,形成蓬勃的力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在共产党这个凝结核的领导下,汇聚民意、促成民主,并最终以法治的形态固定下来。(教学批注:阐释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为论述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进行理论奠基。

(三)“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P33)正确理解和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

 

§ 问题导入

新的党章中规定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体现了党的领导地位。而我国宪法却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体现了法律至上的要求。那在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时,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呢?(教学批注: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理论和现实中都容易产生疑惑的问题,进行深入浅出的理论阐释,澄清理论误区,批判错误认识,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为坚持党的领导,扫清障碍。)

党的领导地位,不仅仅是党章里规定的,在我国宪法序言和总纲中都有明确的规定。2018年我国宪法修订,在总纲第一条增加了一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党的领导原则与法治原则一样,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于是很多人就陷入了如下一个思维回路不能自拔:党要遵守宪法,宪法要遵循原则,原则是党的领导。那到底党大还是法大?这岂不成了“石头剪刀布”的问题了么?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问题曾有过明确的定性,他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1](P34)为什么说是个政治陷阱呢?因为这是个两头堵的问题,回答谁大都是不对的,如果说党大,那法治原则怎么理解?如果是法大,那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又如何充分彰显?说这是一个伪命题,是因为这个问题混淆了政治与法治、内容与形式、整体与个体、立法与守法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下面我们选取政治与法治、立法与守法两个视角来回答这个问题。

1.从政治与法治的视角看党与法的关系

党大还是法大的追问,是把政治与法治两个层面的问题对立起来了。一般来讲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而严格来讲,两者还是有不同的层次划分。

【习语金句点题】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1](P34-35)

如果把以上论述说得更通俗和直白一些,可以这样理解: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承载这一政治内容的形式。内容与形式是哲学上一对范畴,不能简单的讨论内容大还是形式大,因为两者不可分离,缺一不可。虽然在法治语境下,为了凸显法律的地位,人们习惯说“法律至上”,但法治本身并不是目的,政通人和,国富民强才是目的。法治其实就是“治法”,是党领导人民,为了实现上述政治目的而遵循的制度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应该是政治为体,法治为用,政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政治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政治法治的源头,法治是政治的制度和规范化。法治背后是政治,政治背后是政党,政党背后是人民,法治不能脱离政治,政治不能脱离政党,政党不能脱离人民。用一个比喻来说,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轨道,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则是在这个轨道上运行的火车,轨道本身不是目的,目的还是诗和远方。“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就是人民的火车头。失去轨道,火车寸步难行,而失去火车头或牵引力,轨道也将毫无意义,双方缺一不可,而非谁大谁小的关系。(教学批注:重难点辨析,党的领导与法治是政治与法治,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2.从立法与守法的视角看党与法的关系

从立法和守法的角度来看党与法的关系,要区分法律生成之前和法律生成之后,要区分党的集体领导和个别党员干部。

从立法层面来看,法律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先有党和人民的意志,后有法律,党和人民的意志不但可以生成法律,党和人民的意志还可以依照程序修改或废止法律。法律的立、改、废活动是法律正常的新陈代谢,不足为奇。人们不能简单套用守法的逻辑来评价立法层面的问题(当然立法本身也有合宪合法的问题),否则每次改法岂不是违法?每次废法岂不是造反?立法层面人们很少谈法律之上,而是谈宪法之上,而宪法至上背后则是人民至上。而人民主权与人民遵守法律之间,并没有矛盾。

从执法司法守法的层面来看,也就是法律生成之后,党和人民,每一个党员干部和每一个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置身于在法治之下,不存在法外之人,不存在法上之权,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律至上的格言,更多是在这个层面讲的。法律就像党领导人民订立的君子协定,先有君子,后有协定,君子生成了协定,没有好的君子,也就没有好的协定,因此君子很重要。但是协定订立之后,君子必须服从协定,这叫契约精神,也是君子之风,协定也很重要。两者缺一不可,并行不悖,而不是谁大谁小的问题。党领导立法与党带头守法的逻辑,与以上类比,大致相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这样两段表述:一段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一段表述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立法的要求;另外一段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一段表述则体现了党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教学批注:重难点辨析,党领导立法与党带头守法,两者并不矛盾。

 

【习语金句点题】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1](P37)

如果混淆了党领导立法与党带头守法的界线,就不再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了,而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了。习近平总书记说:“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于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P37-38)

(四)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定海神针”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两者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举措最有力最集中、成就最丰硕最显著、经验最丰富最系统的新时期,我们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领域取得了丰硕成就。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新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3]。党的领导,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定海神针。(教学批注:可以用PPT动画技术制作小视频,整理总结十八大以来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取得的成就。)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要让人民知道,“这是你的法治!”这对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语金句点题】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P28)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后者在人民主权的口号下处处隐藏着资本的逻辑),也是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的根本区别。我国先秦法家也提出过“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的法治观点。先秦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就在于法自君出还是法自民出,是君本位还是民本位的问题,这体现了古代专制法治与现代民主法治的分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用法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依法办事,治吏从严,将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防止民权旁落而不是王权(君权、特权)旁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人民之所以自愿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就是因为这是坚持人民主体的法治,这是人民的法治!这是通过法治实现的一定意义的“自治”,而不是以法治的名义,受制于人(君王)。社会主义法治,就应该坚持“人民的名义”。

 

§ 理论拓展与难点辨析:先秦法家“以法治国”与现代“依法治国”的区别

无论是先秦法家主张的法治还是当代法治,都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有相通之处。但是秦的“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与现代的“依法治国”(Rule of law)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家先驱管仲曾这样论述法治,“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管子任法》)由此可以明确地看出,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法自君出,是君王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没有摆脱君权至上,“受制于人”的专制背景。秦重用商鞅、韩非等法家思想,“以法治国”,国富民强,灭六国而统一天下,成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这也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在政治实践中大放异彩的鼎盛时期。然而好景不长,秦帝国转眼由盛而衰,二世而亡。法家的法治思想也随着秦政权的灭亡而失去了主导地位。没有摆脱“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命运。我国学者萧公权评价秦的法治思想时说:“商韩之专制思想,赢秦之专制政府,貌似法治,而实与法治根本不相容。专制为君本位之思想,法治为法本位之思想……依据法家思想以建立之秦政乃专制而非法治,而秦之覆亡乃专制之失败,非法治之失败……”[4](P227-228)

而现代法治则是法自民出,体现了法律至上主义,其背景则是众人之治的民主政治。194571日至5黄炎培等六位国民参政员从重庆来到延安。其间,黄炎培在同毛泽东谈话时讲到了中国历朝历代都没有跳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并问中国共产党能否跳出这个周期律。对此,毛泽东的回答是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5](P157)这段对话史称“窑洞对”。窑洞对并非针对法治而谈,但是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以史为鉴,避免走古代法治人亡政息的老路,必然也要以民主为基础,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东西方法治国家共用的法治格言。这句格言的潜台词就是反对特权,用法律约束权力,这其实就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了,法治的基本属性和理想状态,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凡是推崇法治理想的,都曾提出过类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愿景,但是真正实现的程度却大不相同。

(一)社会主义语境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应当平等享受公民权利、平等履行公民义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要求违法必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法治意味着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要求非歧视,即无差别地对待。只要是正当权益诉求,就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平等对待;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平等保护。资本主义法治侧重保障自由(有产者基于个人主义的逻辑),而社会主义法治则更加侧重保障平等(无产者基于集体主义的逻辑),特别强调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法律保护。(教学批注:延伸思考,为什么有产者推崇个人主义,渴望法治保障个人自由,无产者推崇集体主义,渴望法治保障集体平等?这种逻辑起点的不同,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在看待平等问题上的不同态度。

 

§ 知识拓展: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这些规定在最大范围内、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对于平等的理解,也不能绝对化和形式化,例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上,还是存在差别的,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差别对待,旨在实质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古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我国先秦法家也提出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理想。管仲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韩非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其量指的“谁都得遵守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法律处遇都是一样的。我国古代也有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提法和愿景,但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等级社会的大背景下,又该怎么理解呢?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么?对“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比较恰当理解应该是王子犯法同庶民犯法一样,同样要治罪,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但这并不意味着给王子与庶民治同样的罪,更不意味着王子与庶人处同样的刑。王子有王子的罪,庶民有庶民的罪。即使治同样的罪,则还是王子有王子的刑,庶民有庶民的刑。我国古代法治中,有各种各样对贵族阶层犯罪的减免量刑制度,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是打了很多折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美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资本主义法治的基因决定了法治对于平等的保障远没有对于(经济)自由的保障那么热衷。一贯以自由平等标榜的美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我们以选举权为例,“大多数美国人认为,18世纪后期宪法通过后就有民主了。但在1787年,选举权仍有严重限制,之后才逐步开放给无产白人、非裔美国人和妇女,直到1920年第十九条修正案的批准才彻底放开。实际上,对南部黑人投票的各种设限意味着,充分选举权还要等到1965年《选举权法》的通过[6](P376)时至今日,美国式平等又是怎样的状况呢?种族歧视其实是变本加厉了,2010年以来,美国有23个州通过了某种形式的选民压制法,其中有17个州针对的是印第安人等土著居民。再看经济领域,联合国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2018年5月发布报告指出,美国已经沦为贫富分化最严重的西方国家,1850万美国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青年贫困率居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首。2016年,1%的最富有人群拥有全国38.6%的财富,而普通民众的财富总量和收入水平在过去25年总体呈下降趋势。奥尔斯顿进一步指出,美国政府近年来推行系列刺激经济增长措施,但发展成果仅惠及富人,普通民众并未获益。“美国政府以牺牲社会福利为代价,对大公司和富有阶层实施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减税计划,该策略似乎是为扩大不平等而量身定制。”[7]这些事实都是对美国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打脸。(教学批注:理论拓展与难点辨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同样的格言,古今中外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存在差异的)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语金句点题】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P29-30)

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来看,人类社会的进步就像上坡的汽车,道德是拉动它向上的牵引力,法律是防止它滑坡的制动力。一个社会如果没有道德的提升,是很难有进步的,如果没有法律在后面托底,也是很不安全的。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力的方向是一致的,但作用力的起点却有区别,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则是对人提出的更高要求。

(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治和德治,对治国理政来讲,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再到《唐律疏议》中规定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只不过在德治与法治的地位上,古今有所不同,传统儒家更强调“德主刑辅”,而现代国家治理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8]教学互动:现代德治与古代德治有什么区别?

 

§ 案例教学特赦令彰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2019年6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特赦是国际通行的在遇有重要历史节点时国家对特定罪犯赦免余刑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宪法中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体现了对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优良传统的继承,推进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了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了新时代盛世伟邦的形象。(教学批注:资料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9629日)

(二)道德促进法治

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例如,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民法总则将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道德规范确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案例教学:“常回家看看入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三)法治维护道德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比如,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再比如,近年来虚无历史、戏谑英雄甚至诋毁英雄的言论在网上时有出现,吸引了不少眼球。这种不道德的言行也引起了广大正义群众的强烈不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法律规定: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否则轻者违法,重者犯罪。

§ 知识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延伸思考:正确把握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有重合之处,即英雄所见略同。但两者也应有各自的边界,不能任意僭越。法律问题的过度道德化是不恰当的,典型事例如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舆论往往是道德情感导向的,恰当的舆论关注叫舆论监督,过度的舆论关注叫舆论干预,会影响司法公正。道德问题的过度法律化同样是不恰当的,例如看到老人摔倒要扶,见到危难要救,这是道德倡导的正能量。如果法律的臂膀伸得过长,将摔倒不扶,见危不救一律按违法甚至犯罪来定性的话,则难免失之过严。过度道德化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商鞅曾经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第六》这句话至今仍有借鉴意义。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言必称希腊,奉欧美为圭臬,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民主法治的维度来看,就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各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不同,法治道路也自然有所不同。

 

【习语金句点题】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1](P31-32)

在世界现代化的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特点;我们看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模式,比如拉美模式、东亚模式、苏联模式,当然还有中国方案;我们看到,甘地发动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卡斯特罗领导古巴革命,纳赛尔提倡阿拉伯社会主义,曼德拉反抗南非种族隔离制度……所有这些人都在他自己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发挥过独特作用,为他的国家的现代化注入了鲜明特色。可是所有这些成功又都是不可复制的。当西方国家企图以武力手段改变阿拉伯国家的政治制度、建立所谓的“民主大中东”时,“阿拉伯之春”变成了“阿拉伯之冬”,不仅让中东血流成河,还把灾难引向欧洲自己。总结这些历史事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企图建立单一文明的一统天下,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在文明问题上,生搬硬套、削足适履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9](教学批注:理论联系实际,阿拉伯之春运动,反证了在发展道路上生搬硬套、削足适履是十分有害的。)

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学习借鉴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不能将某种法治理论或成果当成唯一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法治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合理吸收国外法治理论、法学概念、法律话语、法律方法,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

 

【习语金句总结】

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1](P26-27)

 

§ 教学后记

本讲内容兼具政治理论、意识形态、法治理论等多重属性,理论性强,重难点多,触及的思潮也多。教学过程要注意立场正确,观点明确。既要引证权威观点,又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多种教学手段,运用生活化的语言,不能简单摘抄报告、用话语权取代论证,要运用事实与逻辑,以理服人,打通理论入脑入心的最后一公里。

这样做教学安排效果会比较好 :课前要求学生在慕课平台或网络上对相关知识进行基本了解,尤其本讲涉及的古今中外对比辨析的话题,产生了一些困惑,积极主动地查阅资料、进一步探究问题;课中通过系统讲解,引导学生寻求正确答案;课后布置思考题和推荐阅读,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对问题的认知和认同。

 

§ 作业和思考题

1.如何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

2.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异同?

3.为什么人们通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法律上人人平等”?

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什么分别用了“依”和“以”不同的表述方式?

5.中西方法治传统和法治文化中有哪些差异性?

 

§ 推荐文献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

4.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年。

5. 中共中央中宣部、中央电视台联合录制:《法治中国》(纪录片),2017年。

 

§ 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

3.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4. 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

5. 黄炎培:《八十年来》,中国文艺出版社,1982年。

6. 【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7.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美国的人权纪录》,新华网2019年3月14日。

8. 古代的德治和法治一样,同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而现代德治则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德治是在法治基础上的锦上添花,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德治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而不是用德治取代或否定法治。

9. 钱乘旦:《多样的文明,创造世界共同的未来》,《求是》201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张会峰,BetWay体育首页登录副教授
文章来源:原文刊发于《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6期。